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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设置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及津贴资助的暂行办法
2016-09-01 10:23  

为提高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发挥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学校决定设置硕士研究生教学助理岗(简称助教)、研究助理岗(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岗(简称助管);(以上三类岗位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助教岗位由学校、院(系)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二条 各设岗单位需在每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报研究生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说明,明确工作目标与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具体情况审核审批永刚计划。

第二章  岗位申请和录用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聘用期一般为半年。

第五条 “三助”岗位和具体要求公布后,由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与岗位需求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用人单位面试考察合格同意录用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未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聘任"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

第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学校设置的"三助"岗位。各设岗单位在招聘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是否同时担任其他单位的"三助"工作,确认没有时方可聘用,否则另外岗位的"三助"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章  津贴标准、来源及发放办法

第九条 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量的不同,助管岗位津贴原则上为1000元/月,特殊技能岗位津贴助不超过15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按教师助教课时津贴标准计算15元/课时;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设岗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十条 “三助”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学期发放,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只能获得部分"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助管和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项资金,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设岗单位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每学期末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参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三助”工作以学期为基本单位,原则上每位研究生至少应承担一个学期“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助研的工作范围原则上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担任其他教师或课题组的助研,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助研”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助管工作一般相当于行政部门研究生实习员从事的工作,“助管”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研究生在从事“三助”工作时,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与其解聘。研究生在“三助”工作中,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办法采取“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办法,由聘用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性质,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或无力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报研究生处批准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要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的"三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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