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或自筹的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三年级。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根据下达指标评定,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适当倾斜。
第四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优良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
(4)外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含)以上,各门课程成绩平均80分(含)以上;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①参加高水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且是主要研究成员;
②在国际、国内性学术会议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为论文、摘要被收录。
③在高水平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论文第一署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论文必须为已发表论文,录用通知、未检索的不予认定;
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⑤积极参加各类校级(含)以上科技竞赛并取得名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研究生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思想品德等方面。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1)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4)休学期间;
(5)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6)受到处分者;
(7)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校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科、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党支部(或学生)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