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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6-09-01 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计划”,按照黑龙江省学位办要求,根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实际情况,我校设立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为做好项目资金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旨在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发挥研究生创新优势和创新潜能,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推动研究生学科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支持研究生大胆开展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课题的研究,适应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一流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新的科研增长点,为我校涌现更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创造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全面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研究生本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资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项目评定实行个人申报、学院初评,学校复评的的方式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和初评,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项目。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在校研究生。申请项目者须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理科资助5000元,文科资助3000元,一般项目理科资助2000元,文科资助1500元。对于研究价值高、前景好、应用性强且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学校可适当追加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评审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选题要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研究内容一般与本人学位论文一致,课题应在理论、实践、方法上具有原创性或创新性。

2.研究课题要论证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3.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研究。

4.申请者所在学院、学科及导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培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申报工作于第二学年初进行,申请者经导师同意,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并向研究生学院报送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管院长要了解本单位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对于项目执行不力且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研究项目,并对导师指导的其他年级研究生的未来项目申报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向其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自觉严格按申请书的计划完成项目。结项时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辅佐材料。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完成时间为一年半,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结项:

1. 重点项目至少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一般项目至少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在收到结项材料后,要检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书的申报计划、签署审核意见,并应及时向研究生学院报送。结项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更改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定期统计各类项目的结项情况,对逾期不结项或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警告,停止拨发经费。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归牡丹江师范学院所有,成果须注明:本项目由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和资助项目号,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先拨付20%的经费作为启动资金,其余经费在结项后凭审核通过的研究成果支付。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给研究生。研究生可凭科研工作支出经费票据,经研究生导师审批后,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复核、登记,研究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但是不得超过申请审核的限额。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3.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一条  结项时剩余项目经费退回创新资金;结项未通过,停止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指导教师要严格掌握经费的支出情况,一般不得占用其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财务处有权监督、检查研究生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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